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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必须的吗?

更新时间:2023-08-06 20:26:24作者:

刑诉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必须的吗?

鉴定人是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没有强制出庭的规定。鉴定人出庭是对鉴定意见的科学价值及证据价值的审查和判断的一种方式,有利于审判方、公诉方、辩护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客观公正认知鉴定意见,还原案件事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在很多刑事案例中,都有鉴定人。鉴定人实际就是对犯罪证据的鉴定,证据是确定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事实的法定依据。所以对于证据的鉴定尤为重要。证据是否充分,是有有效,对犯罪嫌疑人能否合法量刑都是至关重要的一环。那么在法庭上,刑诉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必须的吗?读法给大家来答疑解惑。

鉴定人是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没有强制出庭的规定。

鉴定人出庭是对鉴定意见的科学价值及证据价值的审查和判断的一种方式,有利于审判方、公诉方、辩护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客观公正认知鉴定意见,还原案件事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一、鉴定人出庭的法律基础及法定条件

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定罪量刑的依据,在刑事司法审判中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其作为证据的资格及证明力需要由法官来确定,因此让法官了解鉴定意见的形成对于发挥鉴定意见的价值、维护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客观真实性,具有重大意义。2005 年2月28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决定》要求在当事人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时,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证。2013年1月1日生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这一规定,刑事案件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将成为常态化。但是如果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要求鉴定人出庭,则会对诉讼效率造成影响,浪费司法资源。因此规范鉴定人出庭制度,既要有利于法官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价值及证据价值,也要提高诉讼效率,合理利用司法资源。

规范鉴定人出庭问题就在于哪些主体在什么条件下需要出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这些权利主体可以针对哪些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人出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由此可以得知,刑事案件中的第一次鉴定原则上由侦查机关启动。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及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的前提是对证据的审核要做到确实、充分。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所提供的鉴定意见需要进行审查判断。如果有异议,则可以在审查起诉期间自行进行鉴定或者要求侦查机关再次鉴定。如果没有异议,则以现有鉴定意见为依据提起诉讼。由此可以看出,公诉方原则上只可以对由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侦查机关移送的鉴定意见在法庭上提出异议。或者对由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阶段委托鉴定(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一 条第二款)所获得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如果只是在庭审阶段才提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则会延误庭审,浪费司法资源。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公诉方、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则可以针对审判方、公诉方及被告方所委托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在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已经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权利,质疑鉴定意见并要求补充或者重新鉴定。如果其在侦查阶段没有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而只是在审判阶段提出对侦查阶段所出具鉴定意见的异议,则应当审查该异议是否与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理由一致,如果相同的话,应当说明在侦查阶段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因。以防止申请鉴定人出庭的权利被滥用,而延误庭审。

鉴定人出庭的第二个前提条件是,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作为申请方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也就是说,申请方可以针对鉴定意见提出哪些异议,才可能得到法庭的支持,要求鉴定人出庭。如果鉴定人没有必要出庭的案件,一味要求其必须到庭,一方面会对诉讼效率造成影响,浪费司法资源;另一方面鉴定人因故无法出庭,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将会导致整个案件的证据链断裂,而无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此有必要明确申请鉴定人出庭的一方,需要有线索或材料证明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存在时,才可以提出申请鉴定人出庭。

由此可见,鉴定人在整个刑事案例的过程中还是非常重要的。对整个案例起到一个导向的作用和决定的作用。故而,刑诉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还是非常必要的。我们作为公民,在享受国家赋予我们的各项权利的同时,也有严格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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