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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8-06 20:18:30作者:

刑诉法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刑事诉讼法中对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作出了规定,一般只有人民检察院才能对公安机关或者内部侦查部门提请的刑事案件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在不满足起诉条件的情况下,其实也就会不起诉。那此时刑诉法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刑诉法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 责任的。如果案件出现上述应当适用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检察官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能严格依法行使,应当不起诉而起诉,就是错诉。所以,理论上又把这种不起诉 称为绝对不起诉。

二、法定不起诉需经过哪些程序

同起诉决定一样,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也是对案件处理的一种结果,因而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为了保证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发生的差错,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了不起诉的具体程序,其具体内容如下:

1、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凡是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这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确认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决定性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不起诉决定书的名称、编号;

(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等;

(3)案由和案件来源;

(4)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其他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

(5)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刑事诉讼法条款;

(6)检察长署名,制作日期和加盖院印;

(7)附注事项。

2、不起诉决定书的宣布和送达。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的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同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下列机关和人员:

(1)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3)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3、解除扣押、冻结。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财物采取扣押、冻结,是一种强制侦查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财物,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就终止了刑事诉讼,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扣押、冻结,人民检察院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公安机关或者执行公安机关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扣押、冻结。

人民检察院一般会对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之后案件就会被退回给公安机关,当然,此时公安机关也是可以继续对案件作出侦查的。不过还需要注意在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之后,需要制作相应的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给有关人员,其中就包括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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