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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能判多少年?

更新时间:2023-08-06 19:29:58作者: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能判多少年?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能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涉案金额1%-5%的罚金,对于单位犯罪的行为,是可以对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负责人员进行处罚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一、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能判多少年?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证券发行管理秩序及其社会公众、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所谓单位,指通过工商登记程序设立的或其他依法成立的“单位”,包括法人、非法人单位,均能成立本罪主体。

客观要件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务必实施了下述择一行为且达到法定后果:

第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发行股票。未经批准,在此包括没有报请上述法定机构批准以及虽然业已上报但未获批准两种情况。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票,在我国只能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份公司本身发行。公司尚未正式设立时,由发起人发行股票。其中,凡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后,方能在社会公开募股。其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欲发行新股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基于此,这里所谓擅自发行股票,包括:

(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股票者;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股票者;

(3)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股票者。

第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资格发行公司债券的只能是:

(1)股份有限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

(3)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此类公司要发行公司债券,须先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并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后,方能发行。因而所谓擅自发行公司债券,既包括上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上述其他国有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发行公司债券者;也包括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发行公司债券者。

除上述行为外,新刑法还要求:必须发行“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才能成立本罪。意即,除实施了上述任一种或两种行为之外,行为者还必须:或是发行数额巨大、或是后果严重;抑或虽然发行数额够不上巨大、后果够不上严重,但有“其他”严重情节者,才能成立本罪。至于“数额巨大”的确定数额几何、“后果严重”或“其他严重情节”的确定涵义若何,尚待最高司法机关的有关司法解释明文释定。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有必要强调的是,虽然在本罪场合,行为人的故意往往表现为(擅自发行)行为上的故意,但刑法上的故意,主要是针对危害后果而言,而不是针对行为本身而言(实际上,过失犯罪的场合,行为人就其“行为”本身而言往往是故意的),因而在主观不法要素上,本罪行为人不仅仅须明知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需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而故意地未予报批、或者明知申报以后未经批准而擅自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而且必须是明知其擅自发行股票、债券有害于社会而仍然行为者,方能构成本罪的“故意”。过失实施此类行为者不能成立本罪。

国家对于股票或者债券的发行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下可以由法院在按照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合法的认定,涉及到犯罪分子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债券的行为,显然是属于经济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文标签:刑事犯罪辩护  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