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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起诉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

更新时间:2023-08-06 19:29:50作者:

怎样起诉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都是由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在此之前先由公安机关负责调查,调查清楚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不过,如果是同一起绑架案件,绑架过程中对人质进行了非法拘禁的话,定罪时不是数罪并罚的,是按照绑架罪定罪的。

一、怎样起诉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只能由检察院起诉,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是公诉案件,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属于法条竞合,法院定罪时是按照绑架罪定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绑架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都属于公诉案件,公诉案件中不能直接由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公安机关先立案调查,再由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是人民法院审理,但是同一起案件中,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属于法条竞合。

本文标签:暴力犯罪辩护  刑法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