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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刑事上诉状范文如何?

更新时间:2023-08-06 18:53:59作者:

贪污罪刑事上诉状范文如何?

贪污罪刑事上诉状范文主要包含上诉人的基本信息,上诉请求、上诉理由以及具体涉及的案件番号。就贪污罪而言,如果行为人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则行为人不满足贪污罪主体的构成条件。

一、贪污罪刑事上诉状范文如何?

上诉人:杨xx,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X县人,大学文化,任X县科技局副局长,九三学社成员,原系X县优质苗木开发研究所合伙人。

上诉人因被控贪污罪一案,不服X县人民法院(2011)XX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请予依法纠正错判。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X县人民法院(2011)XX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挣钱要用正确的途径去挣,不能通过这种犯法的途径去获取,不能误入歧途。

二、贪污罪是指什么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关于贪污罪主体中,“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应如何理解的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1、集体经济组织,即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是指在政府主管部门管理之下,按照一定的组织章程建立起来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全体组织成员,公共积累为集体公有,并以按劳分配为主要分配形式的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个人投资、家庭投资、合伙人投资的私人经营的工商户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其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主体。经济组织的所有制性质不明确或者上述私人经营的工商户持有集体营业执照的,应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定。

2、“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包括: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中规定的“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承包经营者;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为基础的股份制企业中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中方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

直接从事生产、运输劳动的工人、农民,机关勤杂人员,个体劳动者,部队战士,经手公共财物的,如果他们所从事的仅仅是劳务,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综上所述,贪污罪刑事上诉状主要根据上诉人事实经过与事实情况作出改变。值得注意的是,贪污罪的主体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其一,身份限制:从事运输劳动、生产的工人、农民、部队战士或经手公共财物,如果只从事劳务则不满足贪污罪的主体构成条件。

本文标签:贪污受贿辩护  刑法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