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6 18:53:56作者:
收取感谢费究其本质而言,仍然属于受贿,只是名称具有迷惑性,主要参照受贿金额与受贿人身份进行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受贿过程中不论受贿人不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都属于受贿。
一、感谢费算不算受贿,参照标准是什么?
收取感谢费算受贿,具体参照标准如下。
贪污罪、受贿罪情节和数额的认定
根据司法解释第一条至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贪污罪、受贿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分别是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
而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犯罪除规定了数额标准外,还规定了情节标准,因此,《解释》对贪污罪、受贿罪“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采取了“数额标准 从重情形”的模式。
即即贪污受贿犯罪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同时具有第1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具有“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二、关于贪污罪、受贿罪的量刑
(一)贪污罪六种从重处罚情形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这是基于犯罪行为特定危害性而提出的,贪污特定款物较一般款物具有更为严重的危害性,一直也是刑事打击的重点。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这是基于人身危险性考虑,行为人受过处分或者被刑事追究仍不思悔改,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大,需要从严惩治以起到刑罚特殊预防的效果。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行为人犯罪后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不配合追缴,说明无悔罪表现,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难以挽回。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受贿罪从重处罚情形
1、多次索贿的。“多次”一般是指三次以上,既包括对同一请托人索贿三次以上,也包括对不同请托人,累计三次以上。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受贿者与请托人进行违法交易,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具有更为严重的危害性,理应从严惩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解释》对吏治腐败给予高度关注,因此将违规使用干部作为受贿罪加重处罚的一个情节。
(三)贪污罪、受贿罪量刑注意事项
1、贪污罪、受贿罪的数额
对照以往规定,贪污受贿犯罪的起刑点调整为3万元较符合现实情况。
2、贪污罪、受贿罪数额不搞地区差别
各地对贪污受贿犯罪案件执行统一的数额标准。近年来,实践中由于受地域差距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对贪污受贿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和定罪量刑的标准不尽统一,需要统一规范,一体遵循。《解释》从司法公正出发,对贪污受贿犯罪执行统一的数额标准,既不规定起点刑幅度,也不搞地区差别。
综上所述,感谢费算作受贿,具体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犯罪行为人贪污金额数额、款物是否为特定款物、是否累犯、是否为故意性、追缴工作的配合程度、后果危害性进行调整。主要处罚方式从拘役、管制至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最严重至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