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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辩护词

更新时间:2023-08-06 18:53:46作者:

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辩护词

首先,辩护词可以这样写,要写开场白,简要交代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然后写被告人主动配合,积极退赃,深刻悔过,保证不再犯罪,从情节轻,社会危害小,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此次犯罪属于一念之差,或者另有苦衷的原因,并非主观意识等等方面。

一、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辩护词

辩护词范本如下: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为切实履行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X的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从宽惩处。

被告人X收受X属实,但其犯罪行为在主、客观方面表现出来的情节较轻:

1、被告人X犯罪的积极性不强,属于被动收受。在X给予被告人X贿赂款时,X均有明确的推辞,虽然最终其未能禁受诱惑而被贿赂,但体现其犯罪的积极性不强,并非肆无忌惮。此情节,被告人X的供述与行贿人X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地证明。

2、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X行为造成的危害性不大。在其受贿赂后,没有采用违法、违纪的手段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最终其收受的贿赂已经被追缴,破坏的社会秩序得到恢复。

因此,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从宽处理。

二、被告人X的自首情节十分突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X在检察机关尚未对其立案侦查时,主动向单位领导汇报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单位领导的陪同下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此后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措施。

这一经过表明,X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的规定。且十分典型。

另根据该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由于被告人自首情节典型且彻底,犯罪情节较轻,本案可以在认定其构成犯罪的前提下,考虑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三、X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充分体现其确实已经悔改,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

1、X在以前更无违法犯罪前科,本案系初犯。本案系因侥幸心理而产生一时贪念而误入歧途,属于偶然犯罪,依法应当予以从宽处理。

2、在案发后,X还主动向检察机关退纳了其收的贿赂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X在本案中认罪态度彻底,悔罪态度诚恳,本案也是以认罪程序审理,其认罪、悔罪态度也应当在决定其刑事责任时被充分考虑。

4、被告人X所在单位领导提供的书面证言表明,X在案发前能够做到廉洁奉公,有较好的表现。X平时表现较好,其人身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较轻,造成的危害不大,且其在本案中具有典型的投案自首情节,又具有极佳的认罪态度,体现出其已经悔改,而认定其有罪而作出否定性评价,已经起到了惩处与警示的作用,判处刑罚对其不再具有意义。故此,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以充分体现我国刑事司法活动所遵循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庭上采纳

二、受贿罪的相关处罚规定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受贿罪的辩护词,主要从积极主动自首,深刻悔罪,平时表现良好,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小,家庭因素等等方面,写被告人的受贿罪辩护词。

本文标签:贪污受贿辩护  刑法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