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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8-06 18:22:37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最高院关于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是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如实供述罪行,没有退回赃款,在受贿案件中具有索贿情节的,之前因为职务违法行为就已经受到过行政处罚,诸如此类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三)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五)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七)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

(八)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

(九)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2、不具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全部退缴赃款赃物,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

二、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高法关于缓刑方面的规定主要是针对职务犯罪分子的,职务犯罪的罪名很多,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也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不是所有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可以判处缓刑。

本文标签:刑事处罚辩护  刑罚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