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刑事诉讼羁押期限表格

更新时间:2023-08-06 18:04:53作者:

刑事诉讼羁押期限表格

1、执行机关(侦查机关)。2、项目(刑事扣留)。3、适用范围(一般犯罪嫌疑人、在特殊情况下延长、流窜、结伙、多次做案的可以再延长)。4、时限规定(3日、1-4日、23日)。5、刑诉法(89条)。6、批准机关(侦查机关、检查机关)。



刑事诉讼的羁押期限是个非常重要但又纷繁复杂记忆奌,笔者在此系统总结如下,希望能够让大家对刑事诉讼的程序由一系统宏观的理解,并且能够系统地记忆在刑事诉讼中重要的期间:(羁押期限包括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

刑诉阶段

羁押期限

刑诉法

拘传、传唤

12小时;

≤24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

第117条第二款

取保候审

不超过12个月

第77条第一款

监视居住

不超过6个月

拘留

公安

机关

(1)3+7:7日是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

(2)7+7:特殊情况的,可延长1-4日;

(3)30+7:多次、结伙、流窜


第89条

检察院

检察院14日内作出对直接受理案件被拘留人逮捕的决定;最长17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3日)

第165条

批捕

已被公安机关拘留的:7日

第89条第三款

律师会见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第37条第二款

侦查羁押

2+1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上一级检批

第154条

+2月:交流广集且重大复杂,省检批/决定

第156条

+2月: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省检批/决定

第157条

+无期: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由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会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155条

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检法3日内决定

第95条

本文标签: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