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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结束继续取保就等于案件结束了吗?

更新时间:2023-08-06 18:04:45作者:

审查起诉结束继续取保就等于案件结束了吗?

审查起诉结束继续取保不等于案件结束了,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后续的审判活动正常进行而设置的程序,与将被告人羁押在看守所里的程序只是形式上的区别。取保候审的,证明案件尚未经法院审理,或者法院判决尚未生效。这种情况下,案件尚没有终结,所以,聘请的律师应当继续担负辩护职责。

一、审查起诉结束继续取保就等于案件结束了吗?

审查起诉结束继续取保不等于案件结束了,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后续的审判活动正常进行而设置的程序,与将被告人羁押在看守所里的程序只是形式上的区别。取保候审的,证明案件尚未经法院审理,或者法院判决尚未生效。这种情况下,案件尚没有终结,所以,聘请的律师应当继续担负辩护职责。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审查起诉结束继续取保意味着案件还需要继续进行审理,并不是案件结束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审理了,取保候审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是行动还是受到严格的限制的,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需要无条件的配合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调查。


本文标签: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