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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3-08-06 18:00:31作者:

广东省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在广东省,若是故意损害了价值五千元以上的公私财物,那么就满足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后,需要进一步确定具体被损害财物的价值、实施损坏他人财物的原因等的事项。

一、广东省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1、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二)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在于:后者破坏的是特定的财产,侵犯的是其他独立客体,《刑法》对其已单独规定有罪名,只应按《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一种结果犯,具体来说,只有是被毁坏财物的价值达到一定的数额,才有可能会犯此罪。对于被毁坏财物价值没有达到既定数额的情形,一般会受到拘留、罚款等的行政处罚。

本文标签:刑事犯罪辩护  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