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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性质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3-08-06 17:05:17作者:

无效婚姻的性质是怎样的?

无效婚姻的性质是自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性质。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51条当中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是属于重婚的现象或者是属于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都是会导致婚姻无效。当然了,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这也是属于无效的婚姻。

一、无效婚姻的性质是怎样的?

无效婚姻的性质是自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性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婚姻无效的情形中,并不包括结婚程序不合法这一条,因此因结婚程序不合法是不能申请婚姻无效的。

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

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目前如果因为婚姻效力方面的一些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话,那么也是可以的,但是必须要符合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所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具体情形,一旦宣告婚姻无效的话,一开始就不发生任何的法律效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