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过失侵权责任的基本性质有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6 17:05:14作者:

过失侵权责任的基本性质有什么?

过失侵权责任的性质是指存在过错行为,并且有损害的事实发生,过错行为和损害的事实之间有必然的联系,侵权行为侵犯的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出现这种行为,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一、过失侵权责任的基本性质有什么?

过失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指主观上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具体来说有以下构成要件:

1、主观上有过错。

2、客观上有损害行为。

3、产生了损害结果。

4、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请求权是实现权利的重要途径与手段,对请求权的分析和检索,既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又有利于人民法院准确探究当事人的诉求。请求权基础就是指可以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

二、侵权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有什么?

惩罚性赔偿也称惩戒性赔偿,是加害人给付受害人超过其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金钱赔偿。是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赔偿制度。

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第一,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是缺陷产品仍然生产或者销售;

第二,要有损害事实,这种损害事实不是一般的损害事实,而应当是造成严重损害的事实,即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第三,要有因果关系,即被侵权人的死亡或者健康严重受损害是因为侵权人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造成的。本条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即在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范围内适用,除此之外的其他损害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例如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害。为防止滥用惩罚性赔偿,避免被侵权人要求的赔偿数额畸高,本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里的相应,主要指被侵权人要求的惩罚赔偿金的数额应当与侵权人的恶意相当,应当与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后果相当,与对侵权人威慑相当,具体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个案具体判定。

过失侵权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认,侵权责任中有一种惩罚性质的赔偿原则,适用的条件是侵权人有主观故意的行为,明知道自己该行为对对方造成侵害,仍要继续,有损害的事实出现,并且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必要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