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6 16:24:18作者:
相关敲诈勒索政府罪辩护词应按照案件的实际案件情况进行书写辩护词,敲诈勒索政府罪是我国社会上比较严重的案件。惩处相关的犯罪嫌疑人,按照相关的敲诈勒索的实际案件案情,对相关的犯罪案件的犯罪者进行相应的判决,维护我国的法律公平。
一、敲诈勒索政府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敲诈勒索政府罪辩护词按照相关的案件情况进行编写。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江**的父亲江×才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的同意,指派***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通过对被告人的会见,及庭前的阅卷和刚才的庭审调查,基于对本案的认识,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1、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敲诈勒索不是事实
通过法庭调查可以证实,被告人江**和受害人夏**曾是恋人关系,到事发时已经保持了两年多的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在一起,甚至曾经还有过谈婚论嫁。然而,由于夏**本人对爱情的不忠,在没有与被告人彻底分手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导致双方发生感情纠纷。案发当日,被告人为此到夏**工作的地方,找夏**问其究竟,但夏**矢口否认,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一时气愤打了夏**耳光,夏**也还过手。后被店内其他人员劝开,双方到一房屋内就感情的事做个彻底的了结,并交谈了很久,夏**提出给钱,要求与被告人分手,并要求被告人不干涉她以后的生活,为此,夏**还特意做了一份分手协议,有双方的签字,同时特别写明了女方已给男方3500元。
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与夏×之间完全是因为感情而发生的一个民事纠纷,而且双方已就此事做了了结,被告人拿的钱也是夏×自愿给付的,因而主观上并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所以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在客观上,被告人也没有实施任何敲诈勒索行为,虽然被告人打了夏**耳光,完全是因为一时气愤,而不是找夏**敲诈要钱。
2、受害人夏**的陈述疑点重重
疑点一,如果真是被告人敲诈了受害人夏**,那么为什么在事发三天后,夏**才去派出所报案,而且在报案中并没有陈述被告人打她的详细过程,仅仅是简单的说被告人打了她,她怕了,就取钱给了他。
疑点二,夏**报案称被告人开始向她要两万元,本辩护人认为是虚构的,因为被告人与她已经有过两年多的交往,对她及其家庭的经济情况可以说是非常的了解,就当时的状况看,被告人应该清楚的知道夏×不可能拿出那么钱,因而不可能向她要两万块钱。
疑点三,夏**报案声称自己被打的怕了,就将银行卡上的3500元取给了被告人,我认为也是虚假的。因为事发的地点就在夏**工作的地方,而且就是在白天上班的时间,有她的许多同事都在上班,如果被告人真将她打的怎样,她肯定会叫同事帮忙,周围的人也肯定会去劝阻,甚至打电话报警。
疑点四,这也是本案最关键的地方,为什么夏**在报案时对自己写的协议只字不提,如果真正是被敲诈,或是被告人逼她写下该协议,那么在报案时肯定会将此情节和盘托出。而且,就受害人的文化水平来看,绝不可能在受威逼的情况下写下如此详细、工整的协议。
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
本案中, 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证据就是受害人一方的陈述,和两名证人的证言。而受害人从自身利益角度考虑问题所做的陈述不能完全采信,加上本身就疑点重重,根本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两名证人均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实施了敲诈行为。相反,公诉机关提交的书证,也就是夏**与被告人签订的那份协议,我们不管它的法律效力如何,但它已经充分有力的证明了双方是一个感情纠纷,那3500元也是夏**主动给被告人的,被告人不存在敲诈行为。因此,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
4、本辩护人认为,本案其实就是夏**在给被告人3500元后反悔,并在他人(也就是现在的男友)的指使下,利用国家司法资源,而对被告人进行陷害、报复的行为。在此,本辩护人希望也对这种利用国家司法机关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的行为给予严厉制裁,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敲诈勒索政府罪是我国社会上一类必要严重的罪行,相关的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应根据相关的案件情况和我国的法律依据,对相关的犯罪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辩护。合法的保护这类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办案单位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