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6 16:16:23作者:
根据《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通常,我们知道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法定手段强制被告到法院出庭,这种情况被称之为拘传被告。那么,在实践中,可以拘传原告吗?拘传原告的条件是什么?接下来,读法小编就这一问题为您解答。
一、拘传原告的的条件
根据《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本条增加规定对原告的拘传措施的考虑是:有些案件需要原告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但原告拒不到庭,此时如果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可能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拘传其到庭,以查清案件基本事实。比如,对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提起诉讼的案件或者原告冒充他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如果认为人民法院已有所察觉,就会采取拒不到庭的方式来逃避追究,这时如果人民法院不能拘传其到庭,就不能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这类案件,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并依法对原告等相关责任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维护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原告适用拘传措施的前提条件是原告拒不到庭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所谓案件基本事实,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概念,即是指案件的关键事实,可能影响案件最终裁判的事实。在不能查清这些事实的情况下,如果按照撤诉处理,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即可拘传原告到庭。
二、理解法条应注意的问题
理解《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应注意以下几点:
1、拘传的对象必须是符合本条规定的原、被告。
2、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只经过一次传票传唤不能拘传。
3、必须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这里的到庭是指按照人民法院传票通知到指定地点应诉、询问、开庭、到场调查、调解等。无正当理由一般是指没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使原、被告无法到庭的特殊情况。是否属于正当理由,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既包括审判阶段也包括执行阶段。在执行阶段,如果被执行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拘传其到场。对此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法”也有类似规定,该法第21条规定,债务人受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场者,执行法院得拘提之。
三、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拘传是短时间限制被拘传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适用是以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为依据的,尽管本条对拘传的适用对象进行了界定,但并不是说只要是本条所指的这些类型案件的被告,或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原告,在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就必须拘传。实际上,是否拘传,还要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决定,特别是对于原告适用拘传措施,要严格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不能扩大适用,否则不仅会影响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也会给司法权威造成损害。
综上,人民法院在必须原告到场才能查清楚案件情况下,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对原告进行拘传的。另外,小编还在上文中为您拓展了相关法条的知识和在审判实践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希望加深您对拘传的理解。以上就是对“拘传原告的条件是什么”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读法的专业律师,他们将为您提供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