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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监外执行怀孕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23-08-06 15:43:34作者:

犯罪嫌疑人在监外执行怀孕如何处理

犯罪嫌疑人在监外执行怀孕的,可以由社区矫正部门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督改造,犯罪分子在接受监外执行时需要遵守社区部门的相关规定,当犯罪分子的哺乳期结束之后即可进行收监。监外执行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犯罪时尚处于哺乳期内、犯罪时因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法院在量刑时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外执行。

一、犯罪嫌疑人在监外执行怀孕如何处理?

犯罪嫌疑人监外执行怀孕的,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监外执行期间要遵守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哺乳期结束后收监执行。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申请监外执行的步骤是什么?

1、对于罪犯却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罪犯所在单位可提供有无伪病、伪病诈病以及自杀、自残蹬情况供医生参考。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书面一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部门和原判人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执行的部门,批准暂予执行监外执行的部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监狱执行罪犯的监督改造。

3、罪犯在出监之前,监狱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连同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部门。原关押监狱应及时将罪犯的监督改造。

4、罪犯在监狱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原关押监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者假释的解释。

5、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对刑期未满的罪犯,负责执行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后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三、监外执行和缓刑的区别有哪些?

1、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缓刑适用的范围则小于监外执行。

2、监外执行以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也就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为条件。而缓刑则是以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

3、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才适用的变通执行方法,在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期间均可适用,并不具有考验期。而缓刑则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即可宣告。

4、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一经消失,即应收监外执行,差别只是执行的场所不同。而缓刑只有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才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除此这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因此说,犯罪嫌疑人在监外执行怀孕的,在一般情况下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监外执行期间要遵守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哺乳期结束后收监执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自残或自杀的情况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用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