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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辩护词如何写?

更新时间:2023-08-06 15:39:45作者:

有关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辩护词如何写?

有关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辩护词要写上案件的所有经过、当事人的所有真实信息、反驳的理由、辩护的时间;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一、有关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辩护词如何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刘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经过对本案案情的全面了解,辩护人认为尽管上诉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但基于辩护人独立的诉讼地位,辩护人针对本案的定性和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采纳:

一、 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首先,本案被告村民委员会及刘没有实施刑法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也没有实施毁坏农用地的行为。

根据2000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7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破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由上述《解释》和规定可得出: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是指实施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行为。本案中,根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可以看出本案占地建房的背景是2000年前后某村有许多村民符合建房条件要求批地建房,但街道不批,所以村里召开两委会、党员会、村民大会决定由村委先自行批地建房,在村里给村民抓阄、下线后,村民自行建房,将来等建好房子后慢慢办手续。这里关键一点是村民自行建房,并不是南山东村村民委员会或刘某建好房屋后出售给村民,已建成房屋的所有权从来没有归村委或刘某所有、占有和使用,显然非法占地的主体是各个建房村民而非村委或上诉人,村委充其量是违法同意村民先行非法占地建房。至于当时收取了建房户每户6000-10000元费用也只是批准费,不是建房费。房子全是村民个人投资自行建造和使用。故,本案被告南山东村村民委员会及刘方政没有实施刑法规定的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也没有实施毁坏耕地的行为。

其次,村委及上诉人在没有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开会决定同意村民先行非法占地建房的行为,实质上是越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符合刑法第410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行为特征。但是,根据刑法第41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专门对刑法第410条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界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可见,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本案中刘某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必须明确的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其犯罪行为特征和主体特征大不相同,一审法院混淆了“非法占用农用地”与“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导致将刘某越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错误认定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不正确的。

二、假使上诉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一审法院认定刘方政构成犯罪的基本事实即占用土地的数量和土地类型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根据刑法理论本罪显然是结果犯,也即是要达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后果才能构成本罪。《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非法批准本村集体土地47.52亩用于村民建房。…地类为耕地(基本农田)…耕地”,一审查明上述事实的依据主要是书证《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以及《即墨市国土资源航拍图》而该两证据均不能有效证明占用土地的亩数和土地类型。

(一)《调查报告》中确认的47.52亩房屋占地面积的结论没有科学性。

学过基本数学原理的人都知道,面积大小必须通过计算才能得出,特别是不规则形状土地的面积更是需要运用高等数学微积分原理进行复杂计算才能得到科学的结论。然而,令人不解的是,对于占用土地面积这一定罪量刑的基本事实没有组织现场测量,对于47.52亩这个数据如何得出没有证据支持。即墨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调查报告》及《证明》甚至都没有出现“经测量”的字眼就得出了“某村在村东南建设房屋中,房屋占地面积27.27亩…村西房屋占地面积20.25亩…”的结论,而没有任何的数学运算过程,即墨市国土资源局居然能够在既没有原始测量数据也没有进行数学运算的情况下能够得出上述如此“精确”的面积确实让人佩服也让人费解。

上述《调查报告》形成的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证明上诉人构成犯罪。本案应对占地面积进行现场测量,并且为保证被占用土地面积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鉴定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测量时,侦查机关完全有必要通知被告人等到场辨认,然而,不知基于何种原因侦查机关及国土部门并没有这样做。显然,本案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47.52亩的”的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实在难以令人心服口服。

(二)《调查报告》以及《航拍图》不能证明所占用土地的类型。

《调查报告》并没有说明其认定建房占地地类为耕地(基本农田)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调查报告》中仅轻描淡写地阐述“在村东南建设的房屋中,总占地面积56.09亩…房屋占地面积27.27亩,地类为耕地(基本农田)…在村西建设的房屋中…房屋占地面积20.25亩,其中耕地(基本农田)9户,占地面积2.03亩…”。根据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需进行公布,及履行备案等手续。本案国土部门的《调查报告》中没有将政府批准文件或备案材料做为认定涉案土地系“耕地(基本农田)”的依据,而仅仅是即墨市国土资源局自行就认定涉案土地系“耕地(基本农田)”,所以《调查报告》认定建房占地的地类是“耕地(基本农田)”的结论不仅极不严谨,也是不负责任的。其占用土地客观情况都是撂荒地、坟地、坝沿、沟底等,均不具备耕种条件。而据街道出具的《证明》证实,其占用许多土地客观情况都是撂荒地、坟地、坝沿、沟底等,均不具备耕种条件。

三、国土资源局、城建规划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审法院避重就轻对政府机关的违规违法行为不进行处理,只处罚作为公民个人的上诉人,有失公正。

城乡规划测绘设计院对涉案房屋及其所占用土地进行了规划设计并编制了规划设计图纸,该设计院也按规定收取了村委缴纳的规划费3.6万元,该设计图纸标明工程名称为:村民住宅,还对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规划总户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做了明确界定,在编制规划设计图纸之前,必须先进行调查及现场勘查测绘,为什么在耕地(基本农田)上可以规划设计建设居民住宅?这个图纸到底合不合法?正是因为有了城乡规划测绘设计院的设计图纸,才导致某村认为上级允许可以建房,才导致占地后果的发生,规划设计部门是有责任的,显然是滥用职权;2003年8、9月份村民开始建房,2014年国土资源局才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某村及刘某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是在2014年2月21日,期间间隔十年之久,在事情处于萌芽状态时不及时处理,造成不可挽回后果才进行追究,是否是玩乎职守?2004年办事处城建审批了涉案总建房户中92户村民建房,是不也应该追责?

所以上诉人认为不追究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只追究刘某个人责任,有失公允。

四、退一步,如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某有罪的话,辩护人提请法庭关注其如下的量刑情节,对其予以免于刑事处罚。

1、上诉人刘某并没有危害社会的恶意,其主观动机完全是善意。通过一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本案某村批准村民建房的原因是急需建房的村民长期批不下宅基地,导致村里老百姓意见很大,引发不稳定因素,所以村里开两委会、扩大会、村民代表会一致决定允许村民建房,上诉人刘某及村委这种“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主观动机与那些“以私利为目的”的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

2、上诉人刘某从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系初犯、偶犯。

3、上诉人刘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

本次涉嫌犯罪完全是因为出于村民急需建房的需要,而且其占用土地客观情况都是撂荒地、坟地、坝沿、沟底等,均不具备耕种条件。这可以由街道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还有刘担任村主任的期间为2002.10至2007.12,一审认定的建房中有50多户是2000年(上届村委)收取的建房费(以旧翻新户数),在2007年后刘不担任村主任期间建设了房屋50余处,青荣高铁项目拆除了已建成的房屋60余处,2003年迁坟130处腾出部分土地(有付款单据为凭),2004年办事处城建审批了92户,上述这些房屋均与刘所谓的犯罪行为联系不大,应从本案已认定的总建房户数中扣除,因此刘作为单位犯罪的负责人,只应当承担时期的部分责任,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建议对其予以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XX年X月XX日

综合上面所说的,非法的占用农地本就是属于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但如果在犯了此罪之后有积极的认识到错误,而且归还于所有的土地,那就可以委托人为自己写辩护词,只要有证有据,那么就有减轻罪行的可能,从而自己的权益也会受到保护。

本文标签:无罪辩护  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