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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辩护意见需要注意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6 15:39:43作者:

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辩护意见需要注意什么

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辩护意见需要注意民事诉讼中律师的地位不是辩护人,而是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代理律师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阐述对己方有利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以及法理推断等,律师以代理词、代理意见的方式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一,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辩护意见需要注意什么

要注意:民事诉讼中律师的地位不是辩护人,而是代理人。

在民事诉讼中,代理律师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阐述对己方有利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以及法理推断等,律师以代理词、代理意见的方式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律师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按照法律的规定应认真履行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忠实于法律和事实真相,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职责、清正廉洁,恪守律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权益;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得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二,范文

二,范文

被告人顾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7日被羁押,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志峥,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阿致刚,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鞠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及其辩护人杨志峥、阿致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顾某在本市海淀区马连洼北路肖家河35号电线杆东侧处,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由西向南转弯时,与由西向东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李某相撞,致其脑出血等伤,因抢救无效于2014年11月14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符合创伤性重型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顾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温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顾某为全部责任。

2015年1月7日,被告人顾某京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案审理中,被害人李某之近亲属表示不在本案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另查,被告人顾某已垫付被害人李某部分医疗费。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顾某的供述,证人刘某、翟某的证言,手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现场看验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海淀“8.9”事故交通方式技术咨询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顾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顾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无前科,民事赔偿的主体是出租公司,但仍积极协调尽快赔偿,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民事辩护的意见书需要自己积极的了解有关的条例,只要自己的操作是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就可以积极有效的解决,但是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需要学会合理的运用有关的法律条例,这样事情的解决才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不过存在一定的难度,自己需要注意。

本文标签:无罪辩护  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