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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会道门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6 14:05:54作者:

组织会道门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组织会道门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的承担,是包括主刑以及附加刑的。对于主刑来说,此时一般都是需要对犯罪行为人判处有期徒刑的;对于附加刑来说,此时人民法院在适用主刑的时候,也是可以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

一、组织会道门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组织会道门致人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七年以上徒刑及无期徒刑,如组织会道门致多人死亡,是加重处罚事由。对组织者判刑还应当判处罚金,或者没收其财产。群众发现这样的犯罪活动应当及时报案,让公安机关介入。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死亡人数不满三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

3、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

4、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二、本罪与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界限是什么?

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以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为特征,但两者的构成特征是不同的:

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蒙骗他人,因而致人死亡,而后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2、本罪以致人死亡为客观要素;而后罪以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为要素。如果行为人利用迷信,或者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同时造成致人死亡后果的,应以后罪论处,对所造成的死亡结果作为该罪量刑的情节,不必实行数罪并罚。这里所指"造成致人死亡后果",即本罪所指"致人死亡"的各种情形。

三、组织会道门致人死亡罪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 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结果犯,本罪的立案标准要求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的行为。

2、发生了致人死 亡的严重后果。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立案追究。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行为人利用、组织会道门活动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此时是被我国的法律法规命令的禁止的,这种组织的行为是会对我国的公民的生命财产权益以及我国的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严重的侵害的,是不允许在我国出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