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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强迫卖淫罪既遂怎么量刑?

更新时间:2023-08-06 14:05:50作者:

构成强迫卖淫罪既遂怎么量刑?

构成强迫卖淫罪既遂的,此时对犯罪行为人量刑,是需要由我国的人民法院结合犯罪行为人的具体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如果是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是一般的犯罪情节的,此时是会被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

一、构成强迫卖淫罪既遂怎么量刑?

强迫卖淫罪既遂通常情况下的判刑,是处5-10年有期徒刑,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法律上还明确规定了对于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是可以从重进行处罚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强迫卖淫罪既遂通常情况下的量刑,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本罪与它罪的区分是什么?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犯罪集团界限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组织者与被组织者合在一起,通常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团体,这一点与犯罪集团比较相似,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1)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个情节;组织卖淫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不是犯罪情节;

(2)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只有组织者、协助组织者构成犯罪,被组织者不构成犯罪,而犯罪集团的成员,无论是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只是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3)犯罪集团一般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并长期或多次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活动。而组织卖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及犯罪活动的时间、次数为构成要件。

(三)组织卖淫罪如何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厉的打击一些淫秽类型的犯罪行为的,比如说非法组织卖淫的行为、传播淫秽物品、聚众淫乱等行为,这些非法淫乱的行为都是会对我国的社会秩序造成不良的影响的,对于犯罪行为人来说,也是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