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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6 12:42:58作者:

滥伐林木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滥伐林木罪的成立条件是,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客观方面违反了我国法律制度滥伐林木且数量较大,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滥伐林木在10立方米之20立方米或者滥伐幼树在500株到1000铢的,即构成刑事犯罪。

一、滥伐林木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构成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二、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1、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

2、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

3、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三、涉嫌滥伐林木罪可以宣告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四、涉嫌滥伐林木罪罪轻辩护词应载明哪些内容?

(一)标题。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林木的采伐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当事人办理了采伐证之后,并不代表可以随便采伐树木,如果滥伐林木,一样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过,法律制度中对滥伐林木罪规定的量刑标准不是固定的,滥伐林木罪的量刑标准需要结合犯罪情节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