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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附带民事案件起诉状交给谁?

更新时间:2023-08-06 10:28:53作者:

刑事自诉附带民事案件起诉状交给谁?

诽谤罪刑事自诉附带民事案件起诉状交给人民法院。首先诽谤罪是属于自诉类型,所以对于受害者来说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话肯定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同时存在着,民事方面的赔偿的话,也是可以一并提交的。

一、诽谤罪刑事自诉附带民事案件起诉状交给谁?

诽谤罪刑事自诉附带民事案件起诉状交给人民法院。网络诽谤犯罪自诉案件的规定是需要受害者自己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且提交证据,然后要求追究对方的诽谤罪的责任。

(一)网络诽谤罪自诉标准

1、“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3)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2、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网络诽谤罪公诉标准:

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1、引发群体事件的;

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3、引发民族冲突的;

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二、不构成诽谤罪行为是什么?

1、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3、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诽谤他人顾名思义就是捏造本身不存在的事实,从而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在民法层面存在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所以不仅仅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还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涉及到诽谤罪等相关的规定,必然是需要严格的按照刑法当中的规定,这就属于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虽然说是属于自诉类型的案件,但是也是可以直接地向人民法院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的,同时需要追究对方的民事赔偿方面责任的话,也是需要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