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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主犯和从犯判刑有区别吗?

更新时间:2023-08-06 10:22:37作者:

寻衅滋事罪主犯和从犯判刑有区别吗?

寻衅滋事罪主犯和从犯判刑是有区别的,从犯一般是减轻处罚的。需要注意的是,寻衅滋事是一种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在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中,一般会根据行为人的参与程度做出主犯和从犯的区分。

有区别,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寻衅滋事有没有主犯从犯的区分需要根据判决书确定。有些寻衅滋事案,人民法院不一定确定主犯、从犯。如果确定主犯、从犯的,在判决书中会明确注明。“涉嫌寻衅滋事案”是人民法院审理之前的案由,是不能出现“主犯”、“从犯”字样的。只有法院判决书才会出现“主犯”、“从犯”。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二者的区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2、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4、从参加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

5、从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由于行为强度大或者技巧热练,通常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囚;而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一般来说寻衅滋事基本上都是由多个人共同作出行为才能够导致最后严重结果的,但是法院在实际调查和判断其主从犯的罪责时却很少会直接区分,因为寻衅滋事的行为在当事人先前主观做出决定的时候就应该是共谋而很少是主犯指使的。

在日常生活中,共同犯罪的情形是很常见的,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并不一定是个人实施的,也有可能是共同犯罪,需要注意的是,在共同犯罪中,一般情况下,对于主要犯罪的行为人,处罚是比较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