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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6 08:12:54作者: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认定的问题带来帮助。

一、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

主观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认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文物保护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工常活动。

犯罪对象为珍贵文物,毁损一般的文物,不构成本罪。

所谓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国家规定的一、二级文物,三级文物要确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

其中,一级文物是指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二级文物是指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三级文物为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

至于文物,按照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则是指: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拉葬、古建筑、古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和纪念物;

(3)历史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的规定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