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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方法

更新时间:2023-08-06 07:47:48作者:

重庆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方法

经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执行,收取司法鉴定费。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司法鉴定机构可与委托人协商收取司法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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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司法鉴定都有相关的机构以及法律标准,对于收费管理方法自然也有相关的规定,重庆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方法也有详细的相关法律规定,那么对于这些规定大家了解了吗?读法小编为大家简单说明一下。

重庆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方法

为了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于2009年9月1日出台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就我市贯彻执行的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经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执行,收取司法鉴定费。

二、在国家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司法鉴定机构可与委托人协商收取司法鉴定费。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适时对新增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三、司法鉴定机构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有行业收费标准的,按照行业收费标准收取司法鉴定费;没有行业收费标准的,参照相关行业收费标准或者与委托人协商收取司法鉴定费。

四、涉及重大疑难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可在国家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标准上浮50%之内与委托人协商收取司法鉴定费。重大疑难司法鉴定事项的认定标准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另行制定,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五、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市以外司法鉴定业务的,可按照委托人所在地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收取司法鉴定费。

六、本通知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5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中介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及<重庆市司法鉴定中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渝价〔2003〕675号)同时废止。

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

一、法医类

(一)法医病理鉴定

1、早期尸表检验 具 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 

2、晚期尸表检验 具 1000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

3、早期尸体解剖 具 2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4、晚期尸体解剖 具 40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5、开棺验尸 具 6000 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6、生前伤死后伤鉴别 例 1000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7、致伤(死)物认定 例 1000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8、脏体硅藻检查 例 500

9、单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 例 500/1000 心、脑器官每例1000元,其他器官每例500元 

10、多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 例 3000 

11、病理组织切片检查 张 70

12、特殊染色技术张 100 如特殊组织染色、组织化学染色、免疫组化染色、免疫荧光、染色等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合的关于重庆市司法鉴定收费的管理方法,所有有关司法鉴定的收费都有相关的标准,每座城市都是一样的,都要根据国家颁发的相关规定进行收费,法律能够给人民提供服务当然也需要上缴一定的费用,关于费用必须要按照标准缴费,进行合法的收费。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读法邢台律师。


本文标签:司法鉴定  刑事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