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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更新时间:2023-08-06 07:16:40作者:

如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确定,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刑法》中如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确定,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国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犯罪体系和刑罚体系。

在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方式上,需要区别对待,根据具体情况,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

另外,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只要是已满16周岁,并且同时就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那么就是可以认定构成此罪的。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

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

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主要包括了: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等,然而针对不同的罪名,《刑法》中规定的量刑标准其实也是不同的。

此时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有些是故意,然而有些确实过失,例如重大责任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