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6 05:18:36作者:
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举证的方式是向人民法院递交关于民事赔偿的证据即可。如果对于民事诉讼活动中指正的顺序,简单的来说会按照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来进行,所以在法庭的审理过程当中会按照出示证据、质证来围绕进行,同时也会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进行说明。
民事诉讼' target='_blank' class='a-link'>诉讼举证顺序是先由当事人陈述,然后证人' target='_blank' class='a-link'>证人作证,出示相关证据' target='_blank' class='a-link'>证据,最后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对于原告会先进行口头陈述其相应的诉讼请求还有对应的事实依据。
庭审质证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
在法庭审理中,质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质证的主体,是指在质证过程对证据予以说明、质辩的主体。质证的主体范围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 target='_blank' class='a-link'>代理人和第三人。法院是证据认定的主体,不是质证的主体。
质证的客体,是指质证主体质证行为的对象。质证的客体是证据,其范围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证据,包括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在质证时,根据当事人申请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属于质证的对象。法院应当将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予以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可以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当事人可以对法院就其调查收集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问题提出质疑,但不能同法院就这些问题在法庭上进行质辩。这是由法院在诉讼的中立、裁判的地位所决定的。如果法院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发现所收集的证据本身或收集证据的方法有问题时,应当自行撤回该证据。
刑事附刑事举证期限规定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target='_blank' class='a-link'>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target='_blank' class='a-link'>举证责任也是有提起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自己承担举证责任的,这是大多数情况下的举证责任。有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单就民事诉讼的这一部分,举证责任可能就比较复杂,有的时候可能也需要被告方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所以举证责任的问题需要结合案情。
刑事案件当中如果给国家的财产造成了损失,检察机关会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普通的刑事案件,都是在公检法提起刑事诉讼' target='_blank' class='a-link'>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由自己、家属或者是全部委托给律师' target='_blank' class='a-link'>律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肯定是检察机关提供的。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刑事诉讼法' target='_blank' class='a-link'>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 target='_blank' class='a-link'>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我国的司法诉讼程序的规定中,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