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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是否为自诉案件

更新时间:2023-08-06 04:33:30作者:

职务侵占是否为自诉案件

不是自诉案件。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单位的财物用于个人使用,达到了立案的数额就应该追究其的刑事责任,一般侵占的财物达到了一万元判处拘役三个月到六个月,数额巨大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职务侵占是否为自诉案件

职务侵占不属于自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如何认定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刑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罪不是自诉案件属于公诉案件,由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有向法院建议量刑的权利,法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侵占单位财物的数额依法作出相应的刑事处罚,一般数额较大的会判处拘役三到六个月,数额巨大的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