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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职务侵占谁来管?

更新时间:2023-08-06 04:29:56作者:

根据规定职务侵占谁来管?

职务侵占案件由公安机关来侦查,在审判期间,则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院审理。单位发现职员实施职务侵占行为后,不用确定职务侵占谁来管,只要可以拿出相关证明特定的职员,确实实施了职务侵占的行为,就可以到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一、根据规定职务侵占谁来管?

职务侵占案件由公安机关来侦查,在审判期间,则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二、发现职员实施了职务侵占行为,单位报案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发现职员实施了职务侵占行为,单位报案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被害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犯罪嫌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等。

1、被害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单位信息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提供时间及写上“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加盖单位印章);

2、犯罪嫌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如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如无则只需提供身份证号码;

3、报案申请书/刑事控告书

需要写明案情基本情况,包括职务侵占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后果以及涉案单位、人员的基本情况如姓名、证件号码、住所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4、基本证据材料,一般包括:

(1)证明犯罪嫌疑人在单位工作的人事关系证明文件,如劳动/聘用合同、任命书、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工资发放凭证、企业职工名册、员工履历表等,可初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职权和工作岗位。

(2)表明犯罪嫌疑人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证据,包括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实施侵占行为的动机、目的、方式、手段、因果关系以及主观恶性大小等材料。

(3)证明被侵占的单位财产数额多少的证据,如涉案的发票单据、销售明细、转账记录、会计账目、物品库存、出库清点记录、提货凭证等材料(重点调查行为人的犯罪数额,核实一些相对明显、证据比较充分的作案行为,六万元为职务侵占罪的追诉起点[3])。

5、其他情况说明

如果报案前基于同一事实已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安机关提起诉讼、仲裁或控告,应将有该机关的受理或处理意见提交经侦部门,并在报案时说明。

报案提供材料时,应尽量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应由被害单位加盖公章。

三、对于职务侵占案件,公安机关一定会立案处理吗?

1、对于职务侵占案件,公安机关不一定会立案处理。

对于职务侵占案件,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不予立案:

(1)没有犯罪行为,即经公安机关调查,认为没有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存在,或者虽发生了侵占事实但属于经济纠纷等情况。

(2)虽有犯罪行为,但未达到立案追诉的标准,即被侵占的单位财物未达到6万元。

(3)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不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如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经依法鉴定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犯罪嫌疑人死亡、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在立案审查的期限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2、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以《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控告人。

如果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仍未收集到需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充分证据的,应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并作出撤销立案决定。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或者撤销立案决定不服的,有以下几种救济途径:

(1)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控告人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审请后7日内作出决定。

(2)向同级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立案和监督撤案。控告人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向作出不予立案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请求予以立案监督。

经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介入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通过必要的调查、认真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发出《通知立案书》,并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10]。

(3)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和检察院的维持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但自己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还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4)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督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5)向监察委控告

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还存在职务侵占谁来管相关的疑问,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与专业律师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