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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的案件范围有哪些罪名?

更新时间:2023-08-06 04:23:49作者:

刑事自诉的案件范围有哪些罪名?

自诉案件一般有侮辱、诽谤案;还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再者就是虐待罪和侵占的案件;只要受害方亲自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就会直接受理,自诉案件是由本人或者是近亲属亲自告诉的案件。

一、刑事自诉的案件范围有哪些罪名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诉人民法院才予直接受理的案件

1、 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上述案件,由于与被害人切身利益相关,《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被害人放弃追诉权,司法机关不能主动追究。所以,上述案件,只能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刑事自诉案件办案有什么程序

1、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是由自诉人向法院提起的,首先要确定管辖的法院,再向法院提交起诉书提起诉讼。

2、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3、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刑事自诉审查内容有哪些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刑事自诉案件是由受害方亲自向法院提出的案件,此案件所涉及到的罪名有很多种,只要本人有合法的证据,而且犯罪的事实也比较清楚,那么法院就会受理自己的案件,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可以多咨询一下,如果被害人没有提起诉讼,即使执法人员知道对方有过错都是不能主动追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