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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罚款数额一般之规定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3-05-30 16:01:09作者:

行政处罚罚款数额一般之规定是怎样的

在违反相关法律时,情节严重的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对于行政处罚,也有着罚款数额的不一样。一般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分为了三个阶次,最高罚款金额与最低罚款金额相差四倍。对于罚款的金额,只规定了最高的罚款金额,没有规定最低的,所以从轻处罚的金额一般是按最高罚款金额的20%,或者40%-60%之间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罚款数额一般规定

1、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三个以上的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2、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三个以上阶次(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为四倍以上的,应当按倍数额划分处罚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40%至60%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

区(市)县政府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作出控制罚款上限的决定。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违法行为的除外。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全面考虑“违法行为人的年龄及精神状况”;“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两年内是否有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等因素和情况。

“《实施办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目的重在教育。”据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具有对社会公众的一般教育意义和对违法行为人的特殊教育意义,阻却违法不是行政处罚的唯一目的,更重要的目的在于产生教育意义。所以,在起草过程中一直将“行政处罚重在教育”的要求贯穿《办法》全文,在原则要求和制度设计上完全遵循了教育为主的理念,对轻微、初次或危害后果不大的违法行为都予以宽大处理,并且严禁行政机关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也就是常说的“钓鱼执法”。

罚款数额

一般处罚取“中间数”

行政处罚和百姓息息相关,在以往“人情罚”、“议价罚”、“同案异罚”的情况时有发生。而现在,《实施办法》则严厉“挤”掉行政处罚中的“人为泡沫”,明确规定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处罚,裁量基准应当视情节在幅度范围内划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区(市)县政府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作出控制罚款上限的决定。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违法行为的除外。

罚款数额按以下标准确定

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三个以上的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三个以上阶次(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为四倍以上的,应当按倍数额划分处罚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40%至60%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

不满14周岁不予行政处罚

《实施办法》还对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进行了梳理和分类。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或减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适用最低处罚额度或者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的;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无同类违法行为记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基础上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两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经行政机关书面责令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具有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的;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违法手段和后果比较严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大罚款集体讨论后决定

《实施办法》还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拟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而没有申请的;拟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依法拟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实施听证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依法回避:

为涉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为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受益人或其近亲属的;

与涉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实施办法》还规定,各区(市)县政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就本地区、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各项数据、具体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按季度向社会公布。

多重监督防止“同案异罚”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活动既不失职不作为,又不越权乱作为,构建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体系,《办法》还确立了审查后公示制度、投诉制度、执法监督制度、评估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几个监督制度。

对于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的解析,有关行政处罚的罚款,按照情节严重的作为参考或者将最高罚款额与最低罚款额的倍数固定,分为3~4个阶次,这样对于不同案件的处理,有着更好的处罚结果。但对于处罚的标准,也可以按照最高罚款金额的20%,40%,60%来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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