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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证监会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5-30 16:01:07作者:

2020证监会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种类法规规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业、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其他形式的处罚,其中需要当场处罚的类型需要出示证件、填写处罚决定书再执行。无法即时处罚的,需要经过调查取证或者进行听证程序,涉案人员有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证监会行政处罚种类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程序

(一)调查取证

目前,除了证监会根据《证券法》有调查取证权之外,证监会还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调查取证。

1、证监会调查取证

证监会履行职责可采取下列措施:现场检查,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相关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等,查询相关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

2、证券交易所调查取证

2015年,证监会委托部分省市证券交易所对部分涉嫌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实施调查取证;采用一事一委托的方式,委托交易所对涉嫌重大、新型、跨市场等特定违法行为,实施调查取证。

两所实施调查取证,系基于行政委托;两所实施调查取证分为两种情况:

对部分涉嫌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两所实施调查取证;

对涉嫌重大、新型、跨市场等特定违法行为,采取一事一委托的方式。

(二)案件审理,负责部门:行政处罚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规则》,稽查局应当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全部案件卷宗材料一并移交行政处罚委员会,由行政处罚委员会进行审理。

(三)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案件经行政处罚委员会审定后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 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前,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四)告知和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签发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没有提出异议, 或者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 由行政处罚委主审委员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主任委员审核后报会分管领导签发。

(六)行政复议或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分为六大类,此外还有未详细规定的并未列出。具体的行政处罚要按照法律规定设定和执行,通报批评和警告属于比较轻微的处罚,此处罚可以和罚款同时进行。当事人无异议、未申请听证后签发处罚决定书。不服还有再次上诉的权利,上诉时可提出赔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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