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5-30 15:59:07作者:
对行政强制执行当然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只能对行政单位当初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复议,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对行政决定申请复议,那么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
一、对行政强制执行不能复议吗?
对行政强制执行不能复议,只能对原行政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范围有: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自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办法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障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有哪些?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所属公务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作出的考核、任免、升降、辞退、回避等人事处理决定、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的处理决定和行政处分;
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本来就是当事人对行政决定没有复议,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应尽义务,行政单位之前已经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申辩的时间,当事人不能等到最后都已经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了,再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