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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强制执行不能复议吗

更新时间:2023-05-30 15:59:07作者:

对行政强制执行不能复议吗

对行政强制执行当然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只能对行政单位当初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复议,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对行政决定申请复议,那么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

一、对行政强制执行不能复议吗?

对行政强制执行不能复议,只能对原行政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范围有: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自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办法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障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有哪些?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所属公务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作出的考核、任免、升降、辞退、回避等人事处理决定、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的处理决定和行政处分;

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本来就是当事人对行政决定没有复议,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应尽义务,行政单位之前已经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申辩的时间,当事人不能等到最后都已经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了,再申请复议。

本文标签: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