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5-30 15:53:04作者:
1、发案与立案。1、发案案源一般有:①上级部门交办。②有关部门移交。③群众举报。④消费者或者受害人投诉、申诉。⑤依据职权在日常监管、市场巡查中发现。2、发现案源并经初步核查、核实案源线索后,认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立案。
民以食为天,国家重视食品安全经营问题。现在,比如说食用油这一块。很多人已经意识到转基因油的危害性。现在市面上非转基因油的消费市场增加。食品经营行政处罚,是对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禁止的方法或者食品安全卫生不达标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法律规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经2014年3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4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与结案、附则8章61条,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28日公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予以废止。
二、食品经营行政处罚立案程序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
(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八条 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违法事实;
(三)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并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第十九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部门其他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日三餐是少不了的。病从口入,我们很多的的疾病都跟我们日常的食品安全有关系。大家可以发现,现在的怪病越来越多,而且很多的疾病病发年龄段也在下降,这跟我们的饮食习惯有关系。食品经营行政处罚就是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