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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行政许可赔偿范围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5-30 15:02:19作者:

撤回行政许可赔偿范围是什么?

撤回行政许可赔偿范围是针对违法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69条,当初的规定行政机关撤回行政许可损害被许可人员合法利益的情况之下,是需要对于损失来进行赔偿的。

一、撤回行政许可赔偿范围是什么?

撤回行政许可赔偿范围是针对违法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信赖。如果行政机关骤然撤销行政许可以维护公共利益,对被许可人产生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赔偿应当以被许可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害为限。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赖,其前提是其信赖合理、值得保护。对于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其行为本身就违反了信赖原则的要求,其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自然不受保护,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即使对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害的,也应由被许可人自负,行政机关不予赔偿。

二、撤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是什么?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是其在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法定条件对被许可人的材料和情况进行审查的情况下 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必须遵守职权法定和不得越权的原则。超越法定职权主要有三种情况:超越法定的事项管理权;超越法定的地域管理权;超越法定的级别管理权。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实施行政许可,包括违反法定形式、省略或者颠倒行政步骤等。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的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是申请人是否具备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条件,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行政机关不得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

在当代社会,行政许可如果是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导致他人受到一定损害的情况之下,是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对此进行一定的赔偿,这主要就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种信赖,同时也是为了保护行政机关的权威。这一点是很重要的。

本文标签:法律知识  行政类  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