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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属于自愿登记

更新时间:2023-05-23 16:37:50作者: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属于自愿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不属于自愿登记,因为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还有箱内都必须要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来完成登记的手续,如果没有进行登记的话,是不会发生相对应的法律效力的,因此不是自愿原则。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属于自愿登记吗?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不属于自愿登记,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6种。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不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不动产物权登记规定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日常生活当中涉及到不动产物权方面的一些事项,双方当事人是需要关于这个问题来进行协商,在确定了之后就需要立即的进行登记,这属于非常明确的一种法律规定,因为涉及到不动产,比如说房屋变更设立的话,都需要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来完成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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