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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构

更新时间:2023-03-22 01:46:03作者: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构

由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组成的中国行政组织体系。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为中央人民政府的最高执行机关。政务院共设35个工作部门,即: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内务部、外交部、公安部、财政部、贸易部、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纺织工业部、食品工业部、轻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农业部、林垦部、水利部、劳动部、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华侨事务委员会、科学院、情报总署、海关总署、新闻总署、出版总署、人民银行及秘书厅。1950年又成立人事部、撤销了食品工业部。1952年,为适应大规模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从重工业部中分设出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军工)、建筑工业部、地质部,把贸易部分设为商业部和对外贸易部,从财政部中分设出粮食部,从教育部中分设出高等教育部、体育运动委员会、扫盲工作委员会;撤销了新闻总署和情报总署,到1953年底政务院共42个机构。(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1954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立了国务院,对原政务院组织机构进行了调整:

(1)撤销了政法、财经、文教三个委员会,设立了政治、文教、重工业、轻工业、财贸、交通、农林和对私改造 8个办公室,协助总理管理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的工作;

(2)调整了部分部委机构,撤销了人民监察委员会,设立监察部;撤销了人事部、法制委员会、扫盲工作委员会;增设国防部、国家建设委员会、地方工业部;

(3)国务院设立了20个直属机构,负责各项专门业务,如统计局、计量局、民用航空局、宗教事务局等;

(4)国家计划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的一个部门,科学院作为国家最高学术机关,不再作为政府工作部门。1954年调整后国务院共设64个单位。

1955~1956年,国务院对所属的财经部门,又陆续作了较大调整:

(1)撤销了重工业部和燃料工业部,分设和增设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建筑材料工业部、煤炭工业部、电力工业部、石油工业部、森林工业部和第二工业部(原子能)等8个工业部,增设电机制造、农垦、水产、城市服务、城市建设等部门;

(2)增设物资供应总局、国家测绘总局、专家局和出国工人管理局等 4个直属机构;

(3)为适应资本主义工商业公私合营后实行行业归口管理的方针,撤销了综合管理地方工业的地方工业部和第三机械工业部。经过机构调整,国务院部委48个、直属机构24个,办公机构8个和1个秘书厅,共81个单位。

1958年前后,为改变管理权限过分集中,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把部分工业、商业和财政的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和企业,相应地对国务院机构又进行了大幅度的精简调整。撤销合并为39个部委、10个直属机构和 2个办公室,到1959年底国务院部委为39个、直属机构14个、办公室6个和1个秘书厅,共60个单位。

1960年冬,针对当时国民经济的严重困难,同时为加强计划、基建、财政、信贷和物资集中的统一管理,又上收一批原下放的民用企业和全部国防企业,把生产指挥、物资调配、人事管理等权力集中于国务院各部门,机构设置又逐步分细:

(1)分设了管理国防工业第三、四、五、六、七工业部和国防工业办公室;

(2)恢复和增设了物资管理部、建筑材料工业部、第二轻工业部、高等教育部和对外贸易委员会等;

(3)恢复了 9个直属机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海洋局、旅游事业管理局、国家房产管理局、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物价委员会。撤销了总理办公室。经过调整,1965年底国务院设部委49个、直属机构22个、办公室7个和1个秘书厅,共79个单位。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大部分行政机关工作陷于停顿状态。1970年把绝大部分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下放给地方。同时,大量裁并机构和人员,国务院只设32个部门。1971~1973年、1975年相继对经济、文教、科技等各个领域进行了整顿,为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对国务院机构又相应作了调整。到1975年底,国务院设部委29个、直属机构19个、办公机构 4个,共52个单位。

1976年10月后,中国进入现代化建设时期。1978年底开始,对经济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进行探索。各行各业为把国民经济搞上去,纷纷要求恢复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撤并的机构,或增设新的机构。1977~1981年,国务院先后增设48个工作机构,到1981年底设部委52个、直属机构43个、办公机构5个,共100个单位。1982年为适应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又进行了一次规模较大的机构改革。根据撤销重叠机构、合并相近机构的原则,经过改革,国务院的部委为43个、直属机构15个、办事机构2个和1个办公厅,共设61个单位。

1988年4月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正式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这次机构改革的基本要求是:转变职能,下放权力,调整机构,精简人员,减少政府机构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职能,增强宏观调控职能,初步改变机构设置不合理和行政效率低下的状况。改革后,撤销国家计划委员会和经济委员会,组建新的国家计划委员会;撤销劳动人事部,组建人事部和劳动部;撤销国家物资部,组建物资部;撤销煤炭部、石油部、核工业部,组建能源部,原水利电力部的电力部分划归能源部;撤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组建建设部;撤销机械工业委员会、电子工业部,组建机械电子工业部;撤销航空工业部、航天工业部,组建航空航天工业部;撤销水利电力部,组建水利部;农牧渔业部改为农业部;新华通讯社改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改革后国务院的部委机构41个、直属机构19个、办事机构 7个,加上办公厅,共68个单位。1991年增加1个办事机构,即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该办公室于1992年6月撤销,在此基础上成立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共69个单位(见图)。

图

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构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它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下设各部、委机构,以及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各部、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部长、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各部、委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委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见彩图)

1988年4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鹏主持召开国务院全体会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它们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首长负责制。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各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特点

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并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2)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3)中央与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基本一致,上下基本对应,有利于中央政府垂直领导。

(4)行政机构的管理幅度较大,管理层次较多。国务院所属机构一般达60个以上,管辖30个(不包括台湾省)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自治区(市)一般管辖 50~100多个县。从中央到地方基层的管理层次分为五、六个层级。

(5)行政机构实行双层领导体制。地方政府各行政机构既受当地政府直接管理,又受中央及上级政府有关业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

(6)行政机构中主管经济事务的部门占很大比重,一般约占60%以上,而且管理经济的机构调整也较为频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