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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教育的条款

更新时间:2023-03-22 01:02:30作者: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教育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其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工作的最高法律依据。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事业的方针、政策、教育方法、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54年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于1975、1978、1982年作了3次修改。现行的是1982年12月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关于教育的规定有如下特点:

(1)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作用。《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2)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新人。《宪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3)明确规定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职业教育的任务。《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这对于提高全体人民的文化科学水平具有重大的意义。

(4)把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一致起来。《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这个总的原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中的教育条款,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工作的经验总结,是制定各种教育法规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