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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更新时间:2023-03-22 00:50:14作者: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主席的职权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副主席受主席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1949年9月颁布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规定: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中央人民政府主席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除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会议和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以外,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所属的政务院,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休会期间,要对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负责并报告工作。1954年宪法设置国家主席,对外代表国家,对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职权;并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可以召集由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最高国务会议。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都没有设置国家主席。1982年宪法恢复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但其地位和职权同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和1954年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有所不同。

参考文章

  • 1955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及授予有功人员勋章典礼在北京隆重举行,朱德等10人被授予元帅军衔。十大元帅不包括()党建知识
  • ()年5月15日,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的邀请,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苏共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米·谢·戈尔巴乔夫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这次访问是自1959年以来苏联最高领导人对中国的第一次访问。邓小平与戈尔巴乔夫于16日举行会晤,宣布中苏两国关系实现正常化党建知识
  • 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选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知识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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