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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更新时间:2023-03-22 00:19:17作者:百科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是继以劳动者个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简单商品经济和以资本家所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之后出现的历史上新型的商品经济。它只同社会主义联合劳动者互相交换劳动相关联,是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需要的满足服务的。

理论的发展

K.马克思和F.恩格斯曾经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一切生产资料都将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公有财产,整个社会将是一个统一的生产单位和统一的分配单位。因此,劳动产品将不再是用来交换的商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也不再表现为价值。列宁根据俄国十月革命后最初几年的实践经验,论述了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商品经济问题,指出,在多种经济成分同时并存的过渡时期(见过渡时期多种经济成份),为着沟通城市和乡村、工业和农业的经济联系,还有必要保留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共产党人应该重视商业,学会做生意,抓住商业这个重要环节来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

列宁逝世以后,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本建成后商品生产的命运问题,苏联经济理论界意见分歧很大,长期达不到统一认识。斯大林根据苏联的经验,在1952年出版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阐述了对这个问题的意见:

(1)苏联还存在着全民的生产和集体农庄生产两种基本形式。在这种条件下,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还应当作为国民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用的因素保存下来。

(2)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是没有资本家参加的特种的商品生产。它不会发展为资本主义,而是为发展和巩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

(3)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中,只有消费品才是商品,至于国营企业的生产资料,它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在自己的企业之间进行分配的。它只保留商品的形式或外壳,实质上已经不是商品了。

(4)商品生产的经济规律即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仍然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但是,价值规律只在商品流通的一定范围内保持着调节者的作用,它对社会主义生产已没有调节作用。

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商品理论的重大发展,有着广泛的国际影响。但是,对于斯大林的生产资料不是商品和价值规律对社会主义生产没有调节作用的观点,在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长时期来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从斯大林逝世以来30多年的讨论情况看,学术界多数人认为,社会主义全民企业既有统一性,又有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主义经济实体,各有自己的局部利益,相互之间也还存在着你我界限,客观上要求各个企业的劳动耗费和生产成果有独立的表现(见社会主义企业)。各个企业只有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互相对待,实行等价交换,才能使各个企业的局部利益得到承认。因此,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仅在全民所有制经济同集体所有制经济之间存在着商品关系,而且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也存在着商品关系;不仅消费品是商品,而且生产资料也是商品;价值规律不仅对社会主义商品流通有调节作用,而且对社会主义生产也保持着调节作用。但是,斯大林关于全民企业之间交换的生产资料只具有商品外壳的观点,仍得到学术界部分人支持。

1984年中国共产党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突破了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全民企业在服从国家计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应在生产和经营上享有广泛的自主权,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决定》从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一科学论断出发,对社会主义的计划体制、价格体制、政企职责分开、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提出了适合中国生产力发展的改革方案。198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指出: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大力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生产社会化、现代化的不可少的基本条件。这些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论断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重大发展。

特点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同历史上的简单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相比较,具有如下的特点:

(1)它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没有资本家参加的商品经济。

(2)它是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为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改善服务的商品经济,而不是为资本家谋取私利的唯利是图的商品经济。

(3)它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国家可以在全社会的规模上自觉地运用价值规律。

(4)商品关系的范围与资本主义条件下不同。在中国和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中,劳动力不是商品,土地、矿山、银行、铁路等等一切国有企业和资源也都不是商品。

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意义

在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商品经济究竟应该加以限制还是应该使之发展,这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重大问题。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由于人们在认识上划不清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界限,忽视甚至歧视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的作用,往往从各个方面限制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都证明,限制商品经济的做法对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是不利的。只有充分发展商品经济,才有利于社会主义生产的发展和人民需要的满足。

充分发展商品经济,对于象中国这样一个原来经济落后的国家,首先有一个使农村中的自给半自给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化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的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90%的人口在农村,从事着自给半自给的生产。建国后,经过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又经过农业合作化,使个体农民经济变成了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生产关系的这些变化,解放了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如果农村经济仍然停留在主要从事粮食、油料和棉花等生产的种植业上,不改变自给半自给经济的格局,那么,由于产品的商品率低,农村集体经济没有多少东西可以卖给城市,也就没有多少财力可以从城市工业购买农业机械、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来使农业生产现代化,农民也得不到多少现金购买日用工业品来改善生活。只有使农村集体经济从单纯搞种植业转向农、林、牧、副、渔各业广泛发展,同时,在农村发展工业、商业、运输业、服务业等多种行业,使农村经济从自给半自给经济转变为商品经济,这样,农村的劳动资源和自然资源才能得到日益充分的利用,生产专业化和现代化才能日益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的收入才能日益增加。所以,农村中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从社会分工看,就是生产专业化的发展;从生产技术看,就是生产现代化的发展;从群众经济状况看,就是生活富裕化的逐步实现。自给半自给的农村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化,是社会主义农村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农村经济繁荣并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兴旺发达的必要条件。

充分发展商品经济,对于社会主义城市经济来说,就是要把社会主义经济真正按照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来对待。就企业这方面来说,作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服从国家计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在生产和经营方面应拥有广泛的自主权,使它们得以充分发挥生产和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见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就国家管理经济这方面来说,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应建立自觉利用价值规律的计划体制,通过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等多种形式,主要依靠经济手段,而不是单纯依靠行政手段、指令性计划来实现国家的计划意图。社会主义的价格体制,应从一切商品全部由国家统一订价的僵化模式,改为国家统一订价、浮动价格和自由价格相结合的既有统一性又有灵活性的模式。社会主义的商业体制,应从单一渠道和多层次的体制,改变为多渠道和少层次的体制。同时,为着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应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打破城乡分割的局面,打破部门和地区的封锁,充分发挥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的作用。这种同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相适应的经济体制的改革(见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将极大地增强社会主义企业的活力,大大提高企业的效率,使企业能够灵敏地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这样做,既在全体上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统一性,又在局部上保证各个企业生产的多样性、灵活性和进取性,使社会主义经济充满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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