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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5
更新时间:2023-02-05 04:05:29作者:百科知识库
某企业2009年从其他非发行者购买2008年发行的票面值为100万元、年利率为5%、3年期的国债,卖方已持有1年,双方约定购买价为106万元。这样购买方持有到期时实际取得的收益为9万元(3年×5万元-6万元),购买方持有期间国债利息应为10万元(2年×5万元)。2010年国债到期日计算所得税时免税收入是9万元还是1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关于国债利息收入计算规定,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另外,有关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请根据以上规定按照实际持有的天数计算国债利息的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