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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5
更新时间:2023-02-05 02:51:22作者:百科知识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中“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根据此规定,如果我公司的资格期满日期是2011年12月31日,于2011年10月1日提出复审申请,假如到2012年4月1日才批复通过,2011年应按15%来预缴,2012年一季度是否也是按15%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四条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第六条规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依据上述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期满日期是2011年12月31日,在2011年10月1日提出复审申请,若在2012年4月1日批复通过。企业在2011年度仍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适用高新技术企业15%的所得税税率。2011年度按15%税率预缴。
高新技术企业4月1日复审通过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后,可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若减免税手续在4月15日前办理完毕,可在办理完毕后可按15%的税率申报预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否则不能按15%的税率预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15%税率计算结清应缴纳所得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