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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5
更新时间:2023-02-05 02:21:05作者:百科知识库
根据国发[2010]35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请问因外汇管理局系统原因导致2010年11月份出口收汇核销的,国税局在所属期11月没有收到相关核销信息,导致12月份才产生免抵额(如有信息,该部份是会在11月份产生免抵额的)该部份是否需要按比例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实缴增值税,包括免抵项目,既然国税局审核的免抵额在12月份,则相应随增值税免抵额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属期也应在12月份,根据国发〔2010〕35号文件规定,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