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整理论的内容
2023-02-05
更新时间:2023-02-05 01:47:14作者:百科知识库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由于主管税务机关的分为国、地税两个部门,究竟应向哪个税务机关办理的问题,经常会让纳税人在国、地税之间来回跑,对此,总局能否加以明确?我个人认为,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作用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确认企业的身份,二是加强所在地与经营地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目的是加强对税收主要是流转税的管理。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营业税实施细则的的有关规定,都有纳税人外出经营相关的规定,都明确了管辖权的问题,而所得税则十分明确是在机构所在地征的,因此,应由哪个部门开具外出经营许可证,应按外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本身的应征收的流转税决定,如属于增值税的,应由国税部门开具;如属于营业税的,应由地税部门开具;这样才能达到开具外出经营证明的目的,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比如,企业外出从事的是属于营业税的业务,应向地税申请,如企业没交纳营业税,当地地税部门还要负责追缴税款;,请问,以上的理解是否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这里提到的纳税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如果纳税人临时外出经营涉及缴纳的税种属于国税机关征管,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如果纳税人临时外出经营涉及缴纳的税种属于地税机关征管,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