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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5
更新时间:2023-02-05 00:54:11作者:百科知识库
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议
第一,当事人资格的规定还有待于完善。对于原告股东的资格,笔者认为股东诉权可设计为单独股东权,只要被侵害时具有股东身份,在法定时效内都可以向法院提起直接诉讼;对于被告的资格,笔者认为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应该包括其他的侵害公司股东权益的第三人,例如关联公司、社会的中介机构等。
第二,对于公司直接诉讼的诉因。美国公司法采用列举的方法列举了11种股东直接诉讼的诉因的模式值得借鉴。笔者认为,我国公司直接诉讼仅限定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范围比较小,不利于适应公司经营中的各种复杂情形;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出台象2001年和2003年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侵害股东权益现象的诉因,便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使得直接诉讼的法律规定能够在实践中落到实处。
第三,关于公司直接诉讼的诉讼方式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借鉴英美法系的集团诉讼的方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人数不确定的共同诉讼模式,既可以保证诉讼中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够得到维护,又可以节约司法成本。而不应该采用现行法院采取的“限定人数、分拆立案”的方法。当然对由于诉讼请求不同而导致的难以共同诉讼的情形应设法解决。
第四,在鼓励股东直接诉讼的同时,还要防止股东滥诉。在这方面可以借鉴日本等国的做法,即公司能够证明起诉为恶意时,法院可以根据公司的请求,要求起诉的股东提供担保,保证诉讼的持续与稳定,遏制股东借此恶意起诉进行“诉讼投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