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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取得的哪些经常项目外汇应当结汇?

更新时间:2023-02-05 00:39:19作者:百科知识库

境内机构取得的哪些经常项目外汇应当结汇?

(1)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8)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9)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12)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1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本文标签: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