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3:42:27作者:百科知识库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二条内容如下: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合同终止时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的规定。

释义

一、基金财产清算的含义

依照本条规定基金合同终止时,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是指出现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时,依法组成的清算组清理基金财产的活动。基金财产清算的条件是基金合同终止。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一是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二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三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四是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只要出现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都终止,都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那么,由谁来负责组织清算组呢?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基金合同终止时,应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清算组。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是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合同终止后尽快组织成立清算组。

二、清算组的组成和职责

1.清算组的组成。负责基金财产清算的主体是清算组。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具体来讲,基金清算组成员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2.清算组的职责。清算组成立后,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等各项具体工作。因清算活动的需要,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清算程序

基金财产清算的程序主要包括:

第一,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依法组织清算组并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由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其他任何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进行处置。

第二,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核查和确认,以查实和确定基金财产。

第三,清算组在对基金财产清理、核查和确认的基础上,编制基金财产账册,并对基金财产进行价值评估。

第四,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即将基金持有的股票、债券等证券产品卖出以变换成现金。

第五,清算组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剩余基金财产的分配。

第六,分配剩余基金财产后,清算组应当制作基金清算结果报告。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由清算组发布基金清算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