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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3:40:50作者:百科知识库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内容如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服务机构的从业义务,基金管理人投资的审慎义务和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规定。

释义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服务机构的从业义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是基金财产的受托人,在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他们基于投资人的信任取得对基金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利,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好、用好基金财产。这是基金合同依存的信用基础,也是证券投资基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保障。

恪尽职守,是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管理、运用基金财产时,要尽职尽责,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大利益为出发点,综合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诚实信用,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行使权力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财产的受托人,在与投资人订立基金合同及履行合同义务时,要讲信用、守承诺、无虚假、不欺诈。

谨慎勤勉,是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理基金事务,要像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周到严谨,精明细心,兢兢业业,尽心尽力,一丝不苟,认真负责。不得将自己的利益置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之上,不得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第三人谋取利益。

二、基金管理人投资的审慎义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

按照基金管理人必须对基金资产以及基金受益人基于基金资产可获得利益负责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资产的安全和稳定收益尽到合理的注意。为此,基金管理人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遵守用基金资产投资范围和品种的限制。设定这方面法定义务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系数,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减小基金的投资风险。根据本法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承销证券;买卖其他基金份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等等。 (2)遵守对可能危及基金资产安全和基金投资人与受益人利益的经营活动的限制。这类义务所限制的主要是一些非投资性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行为,以及一些会给基金资产带来较大风险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经营活动。根据本法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分散基金投资品种、限制投资比例方面的义务。这类义务主要以分散投资风险、保障基金安全和投资人与受益人利益为要求,规定基金管理人在法律允许的投资品种和投资经营范围内进行投资经营时,应当做到投资品种和具体项目多样化以及保持各项投资与基金资产之间的一定比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2012年修订)规定,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1)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5)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是指申请人要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基金从业资格条件,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组织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由拟聘用单位推荐,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基金从业人员执行职务,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是指基金从业人员要熟悉行业规则,自觉遵守和执行行业规则,对所任职岗位的工作一丝不苟,兢兢业业,尽职尽责。

2004年,证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3)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4)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5)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2002年,证监会制定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本办法所称机构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所称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格考试由协会统一组织。参加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的,取得从业资格。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门基础性科目和一门专业性科目。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协会可在资格考试之外另行组织各项专业的水平考试,但不作为法定考试内容,由从业人员自行选择,供机构用人时参考。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 (1)已被机构聘用; (2)最近3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3)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4)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5)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