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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法第五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3:34:43作者:百科知识库

草原法第五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草原法第五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八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主旨

本条是关于加强对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加强对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是提高草原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适应草原法制建设、提高草原行政执法水平的需要。因此本条规定,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应当加强对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做好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工作,一是首先应当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着力提高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二是认真学习贯彻草原法,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作为本法的执法主体,属于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安排的专门培训,尤其是新录用的草原监督检查人员,接受培训不仅是他们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而且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以草原监督检查人员执法能力建设为主题、为重点,以优化草原执法队伍结构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高草原监督检查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和为人民服务的水平为目的,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公仆意识,廉洁、勤政,高素质、专业化的草原监督检查队伍。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培训工作的重要性,把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真抓实干,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侧重于提高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使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考核。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对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本文标签:法律释义  草原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