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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3:30:09作者:百科知识库

立法法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立法法第三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主旨

本条是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情况及其职责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它的设立是国家管理日趋复杂化和专业化的结果,是为了加强人大工作,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作用的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一般只召开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是每两个月才召开一次,而且人员多,不便于讨论各种问题,尤其是不能分门别类地深入审议,因此,为了使全国人大的审议和监督更具体、更深入,设立一些专门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有利于全国人大经常性工作的开展,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了解情况,调查研究,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助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行使职权。

根据1954年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开展工作。而在闭会期间还存在的,只有民族委员会和法案委员会。“文革”期间专门委员会停止了活动。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又重新设立了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和预算委员会。1982年宪法为了进一步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加强人大同“一府两院”的协调和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参考国外议会的经验,明确规定,全国人大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1983年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按照宪法的规定设立了上述六个专门委员会。1988年3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根据需要增设了内务司法委员会,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又增设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1998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又增设了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共设有9个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组织法对专门委员会的组织、产生、职责作了专章规定,根据该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在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领导下,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审议、拟定有关议案,开展立法、监督等经常性工作。在以往的法律中,对专门委员会如何参与立法工作规定的不是很具体,只有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草案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本法为了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在审议法律案中的作用,坚持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的原则,总结我国多年人大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的程序作了多条规定,对立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具体解决的办法,较好地解决了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审议法律过程中的关系问题。

二、为什么要规定专门委员会参与立法的审议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为什么要规定人大专门委员会参与立法的审议工作?这是适应立法工作日益复杂化、专业化的需要而建立的制度。由专门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对法律案进行审议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第一,从人数上看,常委会人数较多,不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案进行充分审议。而通过专门委员会审议,可以更加全面周详。第二,从时间上看,常委会议事时间有限,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一次会议七天左右,一个法律案在一次常委会上也就只能安排半天讨论时间,难以提供更充裕的时间审议。由专门委员会参与审议,提出意见,能把立法质量与效率较好地统一起来。第三,从知识结构看,各专门委员会多按代表的专业、长处加以分类,再组成相关的委员会。因此,由他们审查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法案,可以使审查更为深入、全面,从而避免产生某些弊端。第四,对于常委会审议中提出的重大问题,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负责进一步研究,向委员长会议提出意见,由常委会依法决定该法律案是否终止审议,既可以避免草率从事,又有利于保证立法质量。第五,议会中各委员会参与立法审查是世界各国议会的普遍做法。因此,本法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所不同的是法律委员会负责对所有法律进行统一审议,向常委会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和修改意见的汇报、审议结果的报告;而其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只对与之有关的法律案进行审议,所提出的意见,印发常委会会议。

三、外国议会各委员会参与立法审议的情况和程序

立法机关的常设委员会对提交议会的法案进行审议,是多数国家立法程序的必经阶段和通常原则。但法案在哪个阶段交付委员会审议,审议适用什么程序,有哪些权力,各国的规定和做法有所不同。有的国家是在第一读阶段交付委员会审议,有的则在第二读阶段交付委员会审议。有的国家规定,法案提出并经院会第一读和第二读,决定了立法原则之后,才交付有关的委员会进行审议。在英国,法案经过第一读、第二读后进入委员会阶段。委员会对法案逐行逐字讨论并修改。英国的委员会对是否接受法案无定夺之权,因为它们所审议的法案业已经二读通过,院会已予以原则接受。它主要是看法案的格式是否合乎要求,其结构是否正确,其文字是否适当。与英国不同,在美国,所有向两院提出的议案均先送交有关常设委员会,在常设委员会中进行讨论,作出通过、修改或否决的决定后,再向两院提出,供两院全体会议审议,常设委员会的决定一般都为两院接受而成为两院的决定。因此,委员会掌握着法案的取舍大权,凡委员会不向大会提出报告的,法案即被取消。

四、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

在通常情况下,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草案与本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列入常委会议程的法律案主动进行审议,主要是从法案的内容是否可行,其结构是否正确,其文字是否适当等方面提出意见。二是,列入常委会议程的法律草案经过审议,委员长会议认为存在重大问题,决定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审议意见,再决定提交以后的常委会审议通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就是经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审后,各方面对法律草案提出了较多的意见,委员长会议决定由教科文卫委员会进一步研究,提出审议意见。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针对委员们提出的有关医师考试、注册、权利义务等问题进行有重点的调查研究,反复听取地方、部门、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草案规定的几个关键问题作出了较大的修改,法律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的草案修改稿和审议意见,于1998年6月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提交了医师法的草案修改稿和审议结果报告。在这个过程中,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是针对该法律案的重点、难点进行审议,就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对相关条文进行必要修改,同时提出本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应当召开全体会议,会议大多是在常委会闭会期间召开,召开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各位委员,以便委员们为审议作好准备。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对法律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有关法律案进行审议,最后归纳整理出该委员会对法律修改、审议意见。依照法律的规定,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提出的审议意见,一方面要印发常委会会议,另一方面要交法律委员会,以便法律委员会集中各方面意见对法律案进行修改,向常委会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和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完成统一审议职责。因此,通常情况下,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的会议是在法律委员会审议之前召开的。

根据本条的规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这是为了有利于各个专门委员会在审议法律案时更好地沟通情况作出的规定。因为一个法律案的出台,往往有多个专门委员会参与审议,法律委员会负责统一审议,同时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案进行审议,如:高等教育法由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分别审议,海洋环境保护法由环境与资源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分别审议;有时一个法律案还与多个专门委员会有关。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内务司法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律委员会都分别进行了审议。从这个意义上说,规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审议法律案时根据情况,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可以简化程序,避免不必要的矛盾,有利于解决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是十分必要的。与之相呼应的是,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也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这就使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案的审议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助于全国人大立法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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